我和前男友分手之后,有一段时间了,分手后,他让我把他买给我的手机手表戒指什么的都还给他,还要我给他5000元赔偿,后来我有了新的男朋友,我把手机戒指手表都邮递给了他,因为不想他来骚扰我现在的男友,他还恐吓我让我给他5000元,说在一起时候的花费,说要是不给他,他就毁我名誉,还要去找我现任男友,说了一堆不堪入耳的话,我朋友说其实手机什么都可以不给他,因为是他自己愿意赠送给我,但是我不想搞得好像欠他什么都还给了他,。至于这个5000元赔偿,我觉得我没必要给,但是他一直这样危险我,我很无奈,我不想现在这个男友知道,因为现在这个男朋友是准备结婚的,很困扰,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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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建议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应按以上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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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报警。 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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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
仲裁委员会处理,追究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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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