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工人,2018-03-11我和安徽的一家劳务公司签了合同到国外马来西亚打工,在马来西亚没有多长时间,中午在项目部食堂排队打菜的时候,就被我们工地的工人拿刀砍伤。在去医院的途中项目部的领导让我们跟医生说是自己不小心碰到的,不要说是被刀砍的。项目部的领导还说不要报警,项目部的领导说会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但是现在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了,也没有处理还说是你们双方自己的问题,让我们自己解决,现在的事情解决我们很不满意,都过去半个多月了我们在报警可以吗?在有一个就是项目部和劳务公司说这件事情跟他们没有关系,是这样吗?国内受理这样的案件吗?我们报警该怎么报?望速回谢谢

2019-11-07 14:04:4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已建立劳动关系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承认其为员工,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如下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