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无故想要辞退我,跟领导要辞退证明,领导不给,让我先正常上班,过了几天要给我调店,请问我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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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
没有出现以下情形的,属于无故辞退: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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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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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