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一起交通事故,我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我们双方的车辆都有损失。对方起诉我了,他的车在4s店修车不会超出两万快钱,我的车陂拖停车场了了,对方给我保全了。修车费暂时还不知道。这事我应该怎么处理。

2019-11-05 11:33: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车辆如何处理  第一步: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如果确定要负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确定不负责任,就不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这将决定你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步:及时报案。带上你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被扣就不用带了),开上受损的车到你的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  第三步:定损。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你一张《定损单》,一定要留意:
    1、不要遗漏修理;
    2、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  第四步:修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索要加盖了修理厂公章的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  第五步:开具事故证明。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警队结案,得到一张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  第六步:递交单证。将准备好的《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第七步:领赔款。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你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公章,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出游回来后,你还应该将爱车带到汽车修理厂去进行一次保养检修。
  • 交通事故起诉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交通事故起诉什么时候下达判决书,  
    一、交通事故起诉什么时候下达判决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并下达判决书。  
    二、交通事故协议有效吗  交通事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受害者以后发现自身有什么更严重的后遗症,且是因这次事故引起的,那事故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达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该协议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此后受害者出现因此次车祸导致的,当前并未查出的病患、后遗症,可就该部分继续要求你赔偿。并不是现在协议以后互不追究,就可以免除的。  交通事故协议有效,但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交警队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后,拿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文书后,才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协议书》由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印制,交通参与者可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各交通支、大队的事故办案单位车管所和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领取。
  •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交通事故车辆保全需要在诉前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提交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 被法院保全的车辆,法院是权把车交给对方(即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保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