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大伯也就是我爸爸的哥哥是个聋哑人,眼睛有白内障看不清,没有结婚没有孩子,生活不能自理,之前一直是我爸爸在照顾他,前年开始送去福利院,已有两年时间,期间我爸爸有去福利院经常看他,由于最近段时间忙就没去,今天下午收到福利院负责人打电话说我大伯在医院,我们家人马上去医院看,问医生说上星期六也就是10月28号120就去福利院接我大伯去医院,当时大伯的状态就是昏迷休克状态!已经没有意识,嘴巴里还有一块馒头,到了医院抢救还做了很多项检查后,下了病危通知书,医院马上联系福利院说让福利院或者家属来医院协商看是转院还是怎么样,但是到今天11月1号福利院负责人才给我爸爸打电话通知,在我大伯住院期间福利院也没人去过医院!住院到第五天才有个负责任去医院,只是请了一个护工照顾,我大伯已经瘦的皮包骨,还有褥疮很多器官衰竭!医生说已经十几天没有正常进食!我们去了医院后马上要求转院,换到我们当地最好的医院,我想问下福利院在知道病人十几天不能正常进食,还大小便失禁,病人去医院后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病人家属病人的情况,在第一个医院下病危通知书后也没及时转去更好的医院治疗,而是躺在病床上随时准备等死!医院也没给病人输营养液,请问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吗?如果要求福利院赔偿可以吗?打官司会赢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0-31 10:44:3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1、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2、如果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相应的工伤赔偿内容。
    3、工伤赔偿的内容有:工伤赔偿内容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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