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本人按照家乡习俗办了酒席,没有领证。然后同居一个月未到我变去外地工作,去外地我想把她带上,她说她想去她原工作地玩一个礼拜就会到我这边来,一段时间过去了一直没有到我这边来,我打电话过去质问她原因,她随后一直找借口一拖再拖,至今都快一年了都没有过来,办过酒席后我们同居一个月未到的时间里,我向她提出想要个孩子,她也答应我什么日期准备要,可到了时间她一拖再拖不要孩子,怎么商量都不肯到我工作地来,不肯要孩子,现在电话一直不接我的了,办过酒席到现在快一年了,这一年期间里,我们都是电话联系,我打她电话很多次,她接的很少,没接电话看到了也不回我电话,从来未主动给我打电话过,我感觉我是“被骗了”!现在我想要提出分手,当时下彩礼钱我现金下了她15万左右,杂七杂八的东西不算,请问能拿回来吗?能拿回来多少?如果她不退还怎么办?起诉她她也不还怎么办?

2019-10-31 07:09:5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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