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4年,担保公司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准贷记卡,并未还款。2015年初,我查征信系统方知晓此事,找银行未果。担保公司联系我表示原因还钱并运作消除征信不良。并悄悄将几个人的欠款还清,签字为冒签。2016年我查询征信不良并未消除。5月底咨询银行,进行立案可以走“否认卡”消除征信不良。但须立案回执单。同时,和我一并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甲(同一担保公司也已悄悄还清),于2016年5月20日左右才知道被侵害。报案警方不予立案。受害人很多15人以上,当时欠款人均5W左右,但无法取证。请问,此案如何才能立案?信用卡诈骗是否有从知晓日算起的法律规定?

2019-10-30 09:37:2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中有了新规定。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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