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另一人合伙买车,出了交通事故,合伙人驾车死亡,我重伤脾切除,责任认定为合伙人为主要责任,我无责任,我想问的是,他们要我承担合伙人的死亡赔偿金,合理吗?

2019-10-30 06:41:2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赔偿项目及计算办法如下:
    (1)、丧葬补偿:
    事发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六个月计算。
    (2)死亡补偿:和死者的户籍性质有关:
    事发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20年计算。
    若死者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1岁,减少一年。死者年龄超过75周岁的,按5年计算。
    (3)、抚(赡)养费补偿:
    事发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按20年计算。
    但被赡养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被赡养人超过75周岁的,按5年计算
    (4)、精神抚慰金:
    这个没有文件规定。
    由当事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
    (5)、抢救治疗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以医疗机构的收费单据为准。
    (6)、财产损失:
    以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准。
  •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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