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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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签订合约,乙方并交押金。 中途甲方突然打电话说,要乙方去招生源,完成任务就奖励,没完成任务就罚,乙方可以拒绝吗?因为当初签合同时,合同里没有这一类,甲方也没有说明有这种情况,甲方只说明规定流程都在合约里了,因为这一项,现在乙方提出拒绝替甲方招生源,但甲方称这是那里的规定,没有更改规定这一说,还拒绝退押金,乙方该怎么办?合约最后一条,若是无正当理由,不退还押金,还要像对方赔偿。(因为签合同没说要有这个事情,因为这个原因乙方提出解除合约退还押金还以吗?)

2018-08-30 21:36: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因此,单位收取押金是非法的,劳动者无论是否继续在单位工作,都有权要求退还押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员工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其中第
    (二)种情形最多给12个月。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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