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们好,我是福州的,我的亲人已经连着好几天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回家了,现在我怀疑她可能被看守所拘留也没有办法联系到家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我可以直接去看守所查是否有此人吗?需要出示什么证件吗?我是她的女儿。麻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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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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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