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从07年5月8日到08年5月7日签订了一次合同,08年5月8日到11年5月7日签订了二次合同,11年5月8日到16年5月7日签订了三次合同,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为再签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11年4月4号向我发出签订合同意向是否签订合同,我同意签订,但4月5号公司找我谈话,说根据公司协商给我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没同意,我4月13日书面申请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理会,5月3日公司找我谈话,要我再两份协议中选择一个签字,一份是,延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一份是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协议,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0-25 14:32:01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签订房屋买卖时,作为买方需要注意:
    1、审查卖方是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个可以通过到房管局查册解决,如果卖方有配偶,那么原则上要配偶一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2、审查房屋是否有被他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同样可以通过查册解决,查册上面会显示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如果有,那么这样的房子不能买,或者让卖方处理完了再买;
    3、房子如果是干净的,那么就要注意交房时间,要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4、明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条件,以及约定卖方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等。
    作为卖方需要注意:
    最主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最后,对于买卖双方,上面所提到的均需要关注,可以明确对方的责任,也可以避免自己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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