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从07年5月8日到08年5月7日签订了一次合同,08年5月8日到11年5月7日签订了二次合同,11年5月8日到16年5月7日签订了三次合同,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为再签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11年4月4号向我发出签订合同意向是否签订合同,我同意签订,但4月5号公司找我谈话,说根据公司协商给我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没同意,我4月13日书面申请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理会,5月3日公司找我谈话,要我再两份协议中选择一个签字,一份是,延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一份是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协议,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0-25 14:3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