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六点半的样子,我妈带我家金毛在一块草坪玩,平时都牵着,当时碰到其他几只狗就松绳子让它们一起玩。后来有两个晨练的老太太,其中一个好像手里拿了个塑料袋,我家狗就过去闻,那个老太太怕狗,被吓到让了一下把她旁边另一个老太太撞倒了。我妈马上过去扶,把老人送到医院,期间撞人的老太太走掉了。老太太七十多岁了,结果是骨折,需要做手术,第一天检查请护工已经花了四五千,可能做手术要花两三万。当时有人证看到不是我家狗撞倒的,也找得到人,但那个位置没有摄像头,调不出监控。我家里态度很好,但我觉得我们不算是直接责任,也不是我家狗撞倒的,狗连那个太太碰都没碰到。责任我们肯定有,但大家觉得这事应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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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
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
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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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