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好!原计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丶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当地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新计生法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请问失独再生养家庭能获得扶助吗?谢谢!

收养
2019-10-23 08:45:5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给予的生活上的补贴,孩子归谁应该就由谁去领取。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
    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有单位按月发放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发放。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持证人单位发放,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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