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我之前给学校招生后来我离职后这个学生投诉了这个学校 然后这个学校领导打电话给我 说是我的责任 我故意招这种学生损害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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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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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