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如何维护女方和孩子的权利

离婚
2019-10-19 10:35: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就离婚方式而言,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双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二是诉讼离婚,一方到另一方长期居住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准备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各一份复印件,并写起诉状一并递交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后等待法院传唤和判决。
  • 夫妻双方不能够通过协议达成离婚合意的情况下,女方可以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的申请,通过诉讼离婚的,应当依法提交离婚起诉状,并且由法院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的情况下,则不需要进行开庭调解,可以直接依法判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两寸免冠照片,去结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种情况下还是比较快的。
    二、诉讼离婚,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方又提供不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的话法院是有可能不判离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要想尽快办理离婚就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当委托律师帮助取证,以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 离婚后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利:
    1、更改子女姓名: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其二,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2、探望权:夫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有规定。《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