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加盟代理的品牌。但是发现对方只注册了商标第43类(实体经营性质的饮品店)没有注册第35类(广告销售,特许经营,连锁加盟)。这等于并没有资格收取我的代理加盟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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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盟费,因
合同到期终止,加盟费不予返还,双方应无异议。因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费的返还问题,为避免出现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盟费的性质和返还的条件。
如果特许人履行了收取加盟费应承担的义务,加盟费不予返还。如果特许人构成根本违约或欺诈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加盟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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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