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母亲过世,老父亲再婚,父母共同财产(主要是房产)继母能分得吗?另外,继母膝下无儿女,她的兄弟姐妹参与财产分割吗?如走法律,儿女应该怎么办?

2019-10-17 12:31: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再婚前的财产对方有权利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再婚前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婚期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协议婚前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否则再婚前的财产对方是无权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
    再婚前,即尚未办理婚姻登记,尚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再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不仅是指第一次结婚前,也包括再婚前。再婚前,与前任丈夫或妻子分割共同财产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与再婚后的共同财产是不同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没有约定的,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方是无权分割的。
  •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 《分家析产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虽无当事人亲笔签字且未经公证,但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并由人民政府颁证予以确认。
    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老院”的确权有异议,应向县级政府申请变更;在政府未变更确权之前,其他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三、《房屋所有权证》是当事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依据。为此,你现在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无须另行主张。
    四、你母亲现住该房屋,只是依据协议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并未取得所有权。你母亲如要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应申请政府撤销你的所有权证,并重新确权在自己名下。但要具备你违反政策拥有多处住房且她本人应拥有该房产的有效证据
    五、如果你大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该房屋已确权在你名下,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
    六、你母亲和你兄弟、姊妹五人均是你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但你父亲病故已超过二十年,超过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如调解不成,法院将判决驳回请求人诉讼请求。此复  闫律师 
    3.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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