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发生法律纠纷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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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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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
买卖合同有重大遗漏,可以向合同相对人提出签订补充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同意签订补充合同,对约定不明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按交易习惯、合同目的予以认定。
如果认为价款、条件显失公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同时撤销、变更合同的事由还有欺诈、乘人之危等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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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一般无效 和对方协商 要回 购房款、 法律依据
1、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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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可以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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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