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这条产假劳动法和计划生育假是对的吗?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在公司试用期满转正、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员工,持病历卡、生育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个人情况可享受有薪产假,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晚育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配偶生育,男员工可享受7 天护理假;女员工怀孕流产,怀孕不满4 个月的,产假不超过30 天;怀孕满4 个月的,产假不超过42 天;产假须于生育前一个月请休并在假满前一周内,由本人亲自到综合办理复职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可视作自动离职处理。休产假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妇幼权益
2018-08-29 18:58: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于国家规定人工流产休假天数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一般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女职工晚育产假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并没有规定晚婚、晚育的具体年龄。现实中的晚婚年龄是由计生部门提倡的,以女23周岁,男25周岁为限;晚育则为女24周岁。
    同样《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的规定,也并没有对晚育的休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武汉流产假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