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离婚案,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想分些房子,对方不给,法院说可以给我补偿给钱,但要我申请房产评估。我不想申请评估,我说房子值十万元,对方说值五万元。该怎么办?

离婚
2019-10-09 13:26: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 基层法庭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经常有一方起诉时不但要求离婚还要求分割房屋。因农村中的房屋大都没有办理产权证,权属关系难以确定,所以一般都不予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自行解决,导致当事人虽然离了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特别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形成案结却事不了的局面。那么如何处理该类纠纷呢?笔者认为:对于确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筑的房屋,即使没有取得房产登记手续,也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有利于保护离婚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该财产的处理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财产分割: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中指出补偿款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来计算,但具体怎么来算,解释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款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