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年,政府以土地全面确权为理由,拒绝发证怎么办!到现在还是无法确定可以发证时间,而无证法院又不受理,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8-08-28 19:21: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地块调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在符合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中关于地块测量的相关精度要求前提下,允许使用多种不同的测量方法。在土地价值较高、土地利用集中的近郊、城镇等地,地块比较细碎,对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精度的要求也较高,适宜使用实测法,以保证测量精度。
    在土地价值较低,土地利用分散,地块较大的山区、丘陵以及实测不能到达的地区,适合采用航测法或图解法,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采用航测法、图解法以及组合法中部分采用这两种方法获取界址点坐标的,其面积计算的相对误差(计算地块面积和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面积的比值)不应超过5%。
    面积计算相对误差精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改用较高精度的测量方法以确保面积计算的精度。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4条,《物权法》第128条、134条)。两种情形,流转的主体和流转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后者流转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前者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而后者则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