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大致案情是这样的:我的一个亲戚1990年在水库旁开垦了一块荒地,当时这块地归水利局所有,他就与水利局下边的水务管理站签订了10年的承包合同,但是1998年农村重新调整土地时,他开荒的这块地经水务站和他所在的乡协商,这块地就归他们村集体所有了,当时由于分地是没有算好,这块地就剩下了,没法分到每个村民手中,因为人多地少,当时村长召开大会,在会上,我这个亲戚就要承包这块土地,但是遭到村民反对,这块地也不能就这么闲置了,村长就提议将这块地分给没有分到地的超生户孩子,村民们基本同意,地就分下去了,超生户们种了一年,我这个亲戚就找村党支部书记要地,说这块地分给超生户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政策,党支部书记指示村长让把分给超生户的地收回来,村长就让各个超生户把地返回来,我这个亲戚就把这些超生户返还的土地种了,但是有一家超生户没有返还土地,而且在原来分给他的地的基础上又自己开荒了一些地,后来我这个亲戚就不让这个超生户种地,在村里分给这个超生户的地上和这个超生户自己开荒的地上种上了树苗,但被这个超生户拔了,自己又种的玉米,我这个亲戚就把人家种的玉米苗拔了。

农林牧渔
2018-08-28 17:25: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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