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这类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第一种是非法的用工关系应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进行调整,因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用工主体不能构成合法的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劳动
合同关系,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种是该类用工关系应属于
劳动关系,应该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即先确立劳动关系的成立,申请劳仲裁,对仲裁不服或不受理的才能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