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离婚,请问孩子自愿跟随父亲申请书怎么写

离婚
2019-09-27 06:4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不配合履行探视孩子的义务,女方可以选择起诉。  其次,如果女方确定男方具有打骂孩子的行为,女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求助,或者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 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财产分配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 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 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x诉Xxx离婚一案,本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理由如下:该离婚案涉及个人隐私。

    基于以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人:Xxx

    2008年x月x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隐私权。比如:恋爱过程、收入状况、是否未婚同居、性生活情况、第三者情况等。对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形成了严重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当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认可允许两个必要条件同时成立时,离婚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缺一不可。实际上,不公开开庭也要比公开开庭更有利于法官审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缓解矛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