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能否说该合同无效

2019-09-23 09:39: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没有到当地的劳动局备案得劳动合同有效,因为劳动合同不以备案为有效要件。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所谓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基础性条款或主要部分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劳动合同全部条款均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情形。
  • 合同条款矛盾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指出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则。
      第一,文义解释规则。其指解释合同时应考虑到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要考虑合同词句的语义,并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通过语言文字表示于外部的,也即表示在合同条款中,因此解释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合同条款语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文义解释时不应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字而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而应当全面考量与交易安排有关的各种因素,包括体现意思表示的行为、缔约前的谈判、具体交易过程等,以探求合同双方的真意。
      第二,体系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又称为整体解释规则,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 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 所处的地位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和条款的含义。
    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事人合同意思贯穿整个合同,因此不能孤立地看某一个条文,应将争议的部分和其他部分系统地看。此外,在针对一项交易订立多份合同情况下可能出现对同一事项多次约定的情况,如果约定不一致,要探明当事人真意,则应对数份合同进行整体考量。
      第三,目的解释规则。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合同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共同目的,而不是一方的目的, 它是整个合同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都要围绕合同目的。
    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出现分歧而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选择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第四,习惯解释规则。
    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长期形成的、为大多数交易者所承认的习惯。习惯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第五,诚信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可谓民法的帝王条款,其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应当以诚相待,讲信誉,信守诺言,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不施欺诈。该原则不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
    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弹性原则,在合同解释中主要体现为探究当事人的真意,调和自由和公平,充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来说,在合同用语有多种解释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哪一解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排除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
    在合同的约定有漏洞时,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补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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