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女方,尚未领结婚证,感情破裂,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孩子不满一周岁,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2019-09-23 05:09: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诉讼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要照顾女方和带孩子的一方。 关于抚养权,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确实是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绝非惟一因素。
    本案中,男方有家暴行为,这种情况可能对于孩子的未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在家庭中的表现,如果男方行使监护权,女方很难充分行使探视权。另外,男方忙于工作,对孩子照顾难免欠缺,而女方则长期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和心理较为了解。
    本案在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下,完全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具体诉讼时,女方应积极提供男方家暴的证据,例如,伤情鉴定,邻居亲友证言等,以便于法官依法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判决。
  • 上述问题要确定结婚时间: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属于法定事实婚姻,离婚时按照夫妻关系处理,分割共同财产,不牵涉一方严重婚姻过错的,没有补偿(赔偿);1994年2月1日后结婚的,不是合法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离婚问题,分手时没有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一》对上述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