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职于一设计公司,9月末收到公司邮件通知,由于市场形势不乐观,公司提前解散。补偿金于11月末前支付。关于补偿金文件只模糊的说明是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并未明确说明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得工资。后来人事部长回复说,是应得工资即扣除五险一金后发到手的工资,还要扣出各种补助...根据劳动法他这是在混淆实发工资与应得工资的概念。现在还没有签字确认,所以如果签字确认的时候公司认为的应得工资与劳动法中的应得工资有出入,我应该注意什么,比如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我要如何举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