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贷纠纷,将某甲告上法院,办理借款50万元时,将某甲的住房作抵押,住房权利人也某甲。到期某甲无法偿还50元欠款,于是主就将某甲告上法庭,但未将某甲之妻作为被告、承接共同还款责任。法院受理,通过质证、庭审调查、辩论,法院认为证据确凿、加上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准备依法拍卖住房偿还欠款、公告结束的最后一天,被告其妻站出来,配合被告提起上诉,其理由:一、被告之妻,不知晓借款一事,不能拍卖其唯一住房;二、借款手续中,包括共同还款承诺等,其妻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字(我儿子代办的、儿子说是本人),承担还款责任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如何弥补,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