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个人签的合作配送协议,配送费是底薪加销售提成的方式结具,说的是配送费含有社保补贴协议里未明确这种情况属于劳务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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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
(十五)保留
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第
(一)项至第
(十二)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
(十三)项至第
(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其他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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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
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体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3.劳务派遣工若出现
劳动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责任。
因此,即使时劳务派遣过程中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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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