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私人借款借条没有写利息,但是有担保人?证明人口头约定利息,现在借款人本金利息都不还,并且一口咬定没有利息,现在已向法院起诉,有俩证明人出庭作证口头约定利息,这种情况法院会怎样判决?

2019-09-20 06:55: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款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比较广泛,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以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因此,不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 因债务人死亡,借条过期,债权人须按约定担保期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没有明确约定的,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过了6个月没有提出主张视为担保责任消除。
      按《担保法》规定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借款还完后,对方不归还借条及担保合同,保留还款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需要对其履行任何付款的义务;
    有权要求其返还借条;
    如果原债务人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影响工作、生活的话,完全可以主动一些,请个律师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有的借条。
  • 借贷行为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碍于面子,或者数额不大,经常没有要求出具书面的借条或借据。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没有借条,债务人也会按时还钱。但也有少数情况下,债务人并不领情,反而利用没有借条一事,进行赖账。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没有借条也能讨回债务吗?
     至于如何取证或者固定证据,这是很有讲究的一门学问,实践当中也是方法各异,不同的个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或者死板地采用一贯的方式,例如有些案件适合采用证人作证、录音等方式,有些案件则适合进行“证据诱导”即使用一定的方式让债务人主动出示相关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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