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破产管理人管理的一千多万机器设备财产,在债权人概不知情的情况下,变现成了一百多万,我们该怎么办?

2019-09-18 22:21: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收益。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的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为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物的抵押权、留置权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如何组成?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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