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老婆2014年结婚。结婚之后生了一个女儿。那女儿四个月的时候离家出走回娘家,并且跟我闹离婚。我在去年8月份,他自己要求回来跟我重新过日子。可是今年4月28号他又出走了。我打听得知,他可能又回娘家了。并且她娘家不承认他回去了。我现在要求离婚,但是他的人不出现。那样的话,小孩子抚养费我可以拿到吗?姐在她回娘家的这段时间,她是嫁过人的。嗯,那一户人家我也可以找到,嗯,我可以告他重婚吗?并且小孩子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吗?

离婚
2019-09-17 19:3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包二奶生了孩子证明已经有了夫妻之实,符合重婚的法律规定,认定为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  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 子女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 小孩,抚养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对于非法同居所生孩子所要支付抚养费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