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已经过世,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有没有抚养义务?

2018-08-27 15:48: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对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赡养,以任何借口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
    弟、妹扶养兄、姐需满足3个条件:即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父母应全面、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全法权益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对未成年人亦享有隐私权的强调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长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隐私权,侵儿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记、私拆、隐匿或毁弃子女的信件等。
    尽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记、信件多是出于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以便更好地对子女进行引导和教育,但效果适得其反,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对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这种行为构成对子女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