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自2012年10月正式在一家房地产上班,11月份缴纳社保,2015年4月休产假,8月份休完产假,公司领导说公司经营不好,我孩子也小,没让我去上班,但是公司继续给我缴纳社保我承担自己那部分,10月底突然通知公司解散所有员工,公司不注销,社保才给交到8月份,像我这情况,公司应该给我什么补偿。

妇幼权益
2018-08-27 11:4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解散,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五)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无需赔偿。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应得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就是10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 公司给员工缴纳的五险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是指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提取的为住房公积金。社保是不能提前提取出来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但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交社保是有户籍限制的。
    1、未到达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方式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区户籍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由本人申请经社保部门批准延长缴费的,也可办理灵活就业续保。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各地稍有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后视同缴纳生育保险,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