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XX同胞在内地委托他人办理房产委托书格式

银行
2019-09-07 08:00:2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目前,针对广大产权人在申请房产登记时,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该如何办理委托的问题,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做出了相关解释。当事人在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各类房产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出具相应的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中详细地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姓名、房屋坐落、权证号、面积、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有效期以及委托人签字认可等相关信息。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委托书:
    1、当事人在取得或变更房产登记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手写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转让房产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采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因见证不实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诺。
    3、代理境外人士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经当事人所在地的驻外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4、未成年人取得或变更产权登记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法定监护关系(父母是户主的户口本或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房产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5、智残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或公证书,涉及处分房产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6、在代理单位房产登记手续时,应由单位法人出具具有法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7、港澳地区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律师楼见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8、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地方法院认证后,转海基会确认,最后经市公证处海协会公证后方可使用。希望对你有帮助!
  • 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正文、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等材料。下面,关于办理委托书公证的相关事项。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按揭合同)。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凭证及证明。   
    (4)处分财产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市及区民政局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 委托的原因;   
    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 委托期限;   
    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