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丈夫由于之前出轨,为了挽回妻子,写下保证书:若再出轨,则放弃共同财产。我想知道这个保证书的效力如何

2019-09-05 10:23: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出轨后的保证书,因为涉及到人身利益,公证处是不予公证的;
    法律效力一般也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出轨这种行为这属于情感问题、道德范畴,
    一、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法律不予调整,更不会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国家和社会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只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情感需要而已;
    二、放眼世界,男人花心,已经超越国界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同样,女人也有多层次的感情需要;现代女性出轨率上升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个侧面的证明;男男女女的这些行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无法评判谁对谁错,这只是一种人生态度而已;所以说,基于人性的善变与多愁善感,这个领域确实法律无法介入太多与规范。
    三、只要不破坏家庭,现代各国法律也不做强制性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社会的一种容忍,体现了一种自由与文明、进步;
  • 夫妻双方如果因为一方的出轨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先行进行协议解决,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一致,则需要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无过错方请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无果错放的情况,但是如果没由出轨的一方存在过错的,则法院不会依法准许。法院不会因为一方出轨而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判决,财产分割一般都是平均分配。
  • 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起诉离婚,根据你的情况 可以搜集有关你妻子出轨的有关证据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让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即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指配偶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打骂、禁闭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过饮食、不给于治疗疾病等。遗弃则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抛弃家庭成员的目的,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配偶同居或有能力而拒绝抚养等行为。
  • 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 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 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 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 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 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 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
    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 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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