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今年8月22号提交了辞职申请,9月14号签订停发工资等离职材料及手续,到10月22号手续到人事部,但因为我以前帮助公司做报销(本人不是专业会计,在交接时已将台账等上交)所以公司财务部又要我提供做报销时公司打账的银行卡明细为由(因卡不是公司专门配备,是我私人的卡,里面还有我自己的资金,所以我拒绝提供),现公司拒绝将离职报告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8-08-26 13:17: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如果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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