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领养的孩子怎么办理户口啊?能不能办成自己的呀?

2019-09-03 16:27:2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关于办理收养手续的问题。《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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