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口头通知有效吗?用人单位要给当事人补偿金明?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9-03 11:00: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补偿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二是,依据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分两种情况
    1、合同到期单位统一续签,劳动者不愿意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到期劳动者愿意续签,用人单位不同意签,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用上。
  • 协商不成 到发生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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