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08年8月15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09年2月15日到期,又从2009年4月续聘到12年4月。合同上写明“三险”从08年8月15日办理。但是我收到的09年的社保对账单却是从09年6月开始缴费的,我曾询问过单位人事干事,她说打电话咨询过,是社保把对账单搞错了,会再发给我一张!但一直就没再收到。我现在受到单位的终止合同通知书,但我的合同期并没满,是因为我因病请假在家。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有区别么?我应该享受什么补偿呢?我是城市户口,但对账单上写的是外埠农业户口,请问有什么区别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9-02 11:50: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不可随意降低工资不能。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我国法律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有权不同用人单位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而选在离职。劳动者如果同用人单位续签,而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续签,或者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但是降低劳动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
  • 社保就是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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