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方起诉过,单方面离婚离的掉吗?

离婚
2019-09-02 06:57: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从程序上来讲,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就只能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离婚诉讼中法院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最终法院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调解和好,就应当判决离婚。在实践中法院经调解无效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就判决不准离婚,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时才准予离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况是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就调解离婚。  感情是抽象的,而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呢?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相应的判断依据。而感情是否破裂则是法院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几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种情形,不能调解和好就必须判决离婚。但这几种情形并不是离婚必备的条件,不是离婚时就必须具备已分居两年、有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因此,认为第一次起诉到法院离婚时,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就不准离婚是不正确的。具备上述情形足以认定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又不仅限于上述情形。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也包含了离婚自由,正确理解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
  • 如果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判断,是否支持双方离婚,不会因为一方拖延,就可以影响法院的判决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 您好! 第一,“单方面离婚”的说法不准确,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一般都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参与。 第二,如果您问的是一方起诉离婚大概需要多久。答案是:一般会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的会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会在3个月内审结。
    同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6个月). 此外,如果法院不判离,还要隔一段时间再起诉。 第三,提出离婚期间是否可以与他人同居?答案:否。
    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期间,为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律上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 至于另一方是否会依此起诉,是他的自由。 需要提醒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提出离婚,是过错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方面较为被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