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海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2019-09-01 05:04: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16年标准如下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 体伤残鉴定标准应参照的标准  如果按照医疗事故来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分级中的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其按照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如果按照医疗过错来进行鉴定,各地鉴定所参照的标准不尽相同,如江苏、北京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伤残评定。其他地方有的按照职工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

    17、双眼矫正视力≤
    0.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二、十级伤残的标准有哪些

    1、外伤性瞳孔放大,

    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3、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5、铬鼻病(无症状者);

    6、嗅觉丧失;

    7、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8、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9、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10、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1、鼻中隔穿孔;

    1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13、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14、开胸探查术后;

    15、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16、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17、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18、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19、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20、卵巢修补术后;

    21、输卵管修补术后;

    22、乳腺修补术后;

    23、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24、慢性轻度磷中毒;

    25、工业性氟病i期;

    2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27、减压性骨坏死i期;

    28、一度牙酸蚀病;

    29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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