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事用房产抵押贷款,我担保,但是他死了,被起诉后我也没掏钱,这都有有10年了,我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期间还算利息吗

抵押担保
2019-08-30 10:17: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怎样办理房产抵押手续,首先要知道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您抵押的是个人房产,要带的材料具体有: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房屋共有权证》;
    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公证书;委托还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6、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向银行贷款不按时还款的,情节严重的,银行可能会对其起诉。  起诉后判审的结果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会坐牢。除非是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严重的会以诈骗处理。  建议,如果发现自己实在无力还款了,向银行联系。
    主动说明自己的情况,并协商解决,银行也不是不讲道理的地方,你实在有困难的,遇上了重大变故,银行不是外面的贷款公司,会协商解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1.约定保证期间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1)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2)正确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情形。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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