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一个星期前发生交通事故,没报警私了了,现在她们又报警,交警让把车开交警队事故科,我是机动车,对方是电动车。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9-08-27 02:07: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清楚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但同时交警部门提醒“私了”的司机,不要忘记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还需记录简单的事故情况和商定好责任认定,并在共同签名后方可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有条件的最好利用相机或可拍摄手机用影像资料的形式把图像记录下来。这样即使以后由于协商不成而报警,警方也有依据可查。如果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报警并向交警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事故现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 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责任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而确定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 根据交通事故私了赔偿标准,在发生符合“私了”规定的交通事故后,事故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携带协议书向第三方保险公司索赔,免赔金额由肇事赔偿义务人承担,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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