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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其实就是出生医学证明,简称出生证明。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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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户口簿
3、孕产妇保健册
4、儿童保健册
5、准生证(一孩生育登记单)
6、出院结算单、收据
7、新生儿母亲手戳
8、新生儿姓名
9、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10、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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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生证明不可以上户口。出生证是上户口的必要证明,是上户口的依据。上户口不能凭空上,户口本上的信息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出生年月日是依据出生证登记的,没有出生证无法登记。
户口上的民族,地址,家庭人员关系是依据出生证与父母的有关证件登记的,没有出生证和孩子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件是无法登记孩子户口信息的,也就是无法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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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办理的:
1,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正规医院出生的婴儿,都有权利获得《出生医学证明》,这是无条件的;
2,当事人没有结婚证件,就生育子女的,一般来说,需要根据户口申报地的计生政策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到正常的村民/居民的待遇;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来说,只需要提供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即可;
4,当事人具体可咨询孩子出生地的接生医院,或者当地的妇保院。
二,《出生医学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3,《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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