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已经公证的遗嘱还能变更吗?

公证
2019-08-26 01:17:2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白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 根据法理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