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出院了什么时候要求做伤残鉴定

2019-08-25 10:45: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如下:
    1、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
    3、抢救治疗。有人员受伤的,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
    4、调解结案。财产损失金额确定后,受伤人员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门调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员相关情况后,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由责任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后结案。
    5、递交索赔。调解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索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6、理赔付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法律法规计算赔款金额后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结案。
  • 如果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可以。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 1、你说的伤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可以评上十级伤残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10 Ⅹ级伤残
      
    4.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
    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
    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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