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跟男朋友分手了,他为了报复我,把我的隐私照片发布到我的亲朋好友和同学那里,在班级同学群也发布我的照片,并且恐吓我威胁我说杀掉我家人,他不停还把我的所有事情讲给我父母听,不停打电话给我父母,他拿我以前用过的手机,查找到我身边朋友的号码,并且恐吓,我跟他分手了,我去住酒店他还去酒店调查监控录像,侵犯我的隐私权,他不停地辱骂我,他以为我跟其他男人有染,就在我以前的手机里面查找号码,一个一个的打电话约出来见面,直至影响我现在的生活,还威胁我到我们村去闹,破坏我名誉,我打胎了,还说孩子不是他的,他今年35岁,我还是一个高中生,我跟在一起都是被他骗到手的,他说他23岁,我们才开始接触,原来被骗了。

2019-08-25 07:51: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遇到电话威胁恐吓,可以进行电话录音,拿着证据,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损害后果确实发生,你可以收集证据,录音也是其中之一,但不能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取得,还要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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