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后,即合法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