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担保人,为他人担保了银行的一笔贷款,30万,共两个担保人,银行起诉贷款人夫妻双方和我们两个担保人以后,贷款人一直没有到庭,于是传票到期以后银行通过法院直接将我们两个担保人下达判决书,现在已到执行期,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2018-08-24 20:45: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担保人因担保合同被起诉:
    1、查阅担保合同,清楚自身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
    2、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被法院起诉的话,举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3、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最好被起诉了就尽快找债务人协商尽快还款,来带担保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 银行会向法院起诉你和担保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你和担保人可以和银行调解订立延期或分期还款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查协议,法院会判决,银行会在判决生效、超过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你和担保人也可以和银行协商分期还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会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查封你和担保人的房产,冻结你和担保人的银行账户,扣押你和担保人的车辆或其他物品等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禁止查封的财产)规定: 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绝大多数银行的担保方式都是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偿还不上,担保人就负有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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